英国宣布正式脱欧之后,基于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与英国玩具及嗜好品协会(BTHA)长期合作的良好关系,BTHA特别梳理了脱欧后关于玩具婴童企业与英国及欧盟成员国进行贸易往来时,应注意的一些变化,帮助中国企业提前做好准备。 本次解读主要探讨的是脱欧后,英国玩具行业一些安全法规和政策的变化。特别说明:Brexit day脱欧日,指2020年2月1日,英国正式宣布脱欧的当天;脱欧过渡期,指自2020年1月31日到12月31日,在此期间英国将继续执行欧盟的相关法规。1、已运抵英国的玩具商品不受脱欧影响英国脱欧日之前已运抵英国,且符合欧洲玩具安全指令的玩具,可以无限期继续在市场流通;脱欧日之后运抵英国,且符合欧盟监管要求的玩具,也可以继续流通到2020年12月31日。2、英国玩具(安全)法规将代替欧盟玩具安全指令英国退出欧盟后,在英国市场执行的玩具监管要求将由欧盟玩具安全指令(法规编号为2009/48/EC)变更为修订后的英国玩具(安全)法规(名称变更为2011 No.1881),该法规条例中欧盟特定的参考资料和内容被删除,并替换为英国的等效资料,修订后的英国玩具(安全)法规将在脱欧过渡期结束后实施。3、UKCA认证标志将代替CE认证标志UKCA(UK Conformity Assessed)是英国为脱欧所提出的新的产品认证标志,从英国脱欧日起,在英国市场上投放的任何玩具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都需要添加英国认证的UKCA标志。也就是说,UKCA认证标志将代替CE认证标志,并要求在脱欧过渡期结束后,必须添加在产品包装上,并要求:认证标志高度至少为5毫米,清晰可见、辨识度高。目前,英国政府相关部门正在讨论,或许会延长欧盟CE认证标志在英国使用时限到2021年8月1日或更长。备注:CE标志是欧盟推出的面向25类产品关于安全、有效、健康、环保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标志。只有产品符合CE标志相关的所有法律要求,才能在欧洲经济区(EEA)中销售。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位于英国境内的公告机构可能失去发证资质,其签发的CE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可能失效,制造商不能凭这些证书在欧洲经济区中销售其产品。UKCA(UK Conformity Assessed)是英国为脱欧所提出的新的产品标志, 原CE认证下的大部分产品未来将转为UKCA的认证范围,脱欧过渡期结束后,特定产品若欲进入英国市场将须取得UKCA认证。4、玩具产品投放英国市场需要具备可追溯的英国地址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任何玩具产品在英国市场上投放,其产品包装和标签上都需要有可追溯的英国地址,但在脱欧过渡期里,仍可使用欧盟区地址。如果您的公司没有英国境内地址,那么为了获得英国可追溯性地址,有以下方法可供选择:(1)寻找一家英国的“授权代表”,双方签署书面授权书,规定制造商和授权代表之间必须履行的关键职责,授权代表提供英国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用于英国可追溯性要求的包装。(2)也可以使用你的分销商或进口商的英国地址,但这样他们会承担更多责任,将要求你提供更多技术性文件和欧盟符合性声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5、产品在欧盟上市并不等同于在英国上市英国脱欧后,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市不再被视为同步在英国市场上市,只有在英国市场上市的产品,才能获得英国执法部门对其法律地位的承认。而在脱欧过渡期内,根据欧盟监管要求制造和评估的产品可以在英国市场上市,已经上市的产品也可以继续在英国市场流通。过渡期结束后,仍在市场流通中的这部分商品将如何处理,政府仍在商讨中。6、英国认证服务机构UKAS将不再被欧盟认可英国认证服务(UKAS)是被英国和欧盟政府认可的国家认证机构,UKAS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进行评估,提供认证、测试、检验和校准服务。英国脱欧日后,UKAS将不再被欧盟承认,但可继续作为英国认可的认证机构。不过,在脱欧过渡期内,经欧洲认证合作组织(EA)确认,UKAS可以继续执行欧盟认证服务。7、知识产权、版权的申请和保护在脱欧过渡期内不受影响在脱欧过渡期内,如已申请了欧盟知识产权和版权的保护,将享受同等的英国知识产权和版权的保护权利。如计划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申请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则需在欧盟和英国分别提出知识产权和版权的申请。
2021年3月9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在官网发出通告,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对被提议加入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的8项物质开展公众咨询。评议将于2021年4月23日截止。一旦最终敲定,SVHC清单管控物质或将达到219项。 8项物质中,用于PF和PC的双酚B以及广泛用于PVC、油漆涂料、橡胶和纺织制品的中链氯化石蜡(MCCP)两项物质企业需要加以更多关注,该两项物质若评议通过纳入SVHC清单,届时企业需将PC等材料作为风险材料加以管控。
2021年2月15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经济联盟发布了有关竹纤维或其他未授权添加剂在欧盟食品接触材料中禁用的联合函。联合函说明了竹纤维塑料(比如“竹纤维-三聚氰胺”塑料)不符合欧盟(EU)No 10/2011食品接触塑料法规第5条授权物质使用要求,并要求生产商或经销商将竹纤维塑料制成的食品接触制品从欧盟市场撤回[1]。为什么欧盟多国要禁用竹纤维餐具?竹纤维餐具有哪些潜在的风险呢?下面就由立新Merry为您一一解答。竹纤维餐具的主要原料并非“竹纤维” 竹纤维餐具,顾名思义,是由竹纤维制成的。竹纤维属于生物质(包括植物、动物等有机体)纤维,常见的生物质纤维,还有麦秸、稻草、玉米秸秆等。生物质纤维属于可再生能源,且成本低,制成餐具,既经济又环保。但是,在制成餐具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入大量胶粘剂、防水剂、防油剂等,来强化原材料的性能。其中胶粘剂在生物质餐具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最常见的就是密胺(àn)树脂。竹纤维餐具中添加的密胺树脂,占比接近50%,甚至比竹纤维还多。所以,竹纤维餐具中,并不是只含有“纯”天然的竹纤维,它往往会加入比竹纤维还多的密胺作为胶粘剂。这类餐具,与其说是“竹纤维餐具”,不如说是“密胺类餐具”。为何欧盟多国禁用竹纤维餐具?2019年6月27日,欧盟发布了一篇食品接触材料专家的讨论报告。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欧盟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添加了竹子和/或其他“天然”物质的塑料制品。并且它们通常由密胺塑料作为主要结构成分组成,所以在外观和功能上都与密胺餐具相似。2020年,欧盟RASFF共通报85例与中国相关的不合格的食品接触材料案例。其中,关于竹纤维和/或其他“天然”物质的生物质塑料产品的案例就有17例,占比达到20%。在这些违规产品中,竹纤维餐具从市场上召回的原因都是其甲醛和三聚氰胺的迁移量超过(EU)No 10/2011所规定的特定迁移限量[2]。近年来,竹纤维餐具在欧盟市场上大受欢迎,但其被检出甲醛以及三聚氰胺迁移量的风险不容忽视。2020年6月,欧洲委员会(EC)食品接触材料专家工作组就含有竹纤维或其他类似成分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使用与投放市场的情况进行了讨论,并发布了相关报告。报告明确了(EU)NO 10/2011未许可碎竹、竹粉、玉米淀粉等类似物质作为添加剂在塑料材质及制品中使用。所以在欧盟市场,食品接触塑料使用竹纤维作为添加剂不存在法律依据[3]。专家组的讨论报告发布后,除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外,芬兰食品管理局、爱尔兰食品安全管理局等欧盟成员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也相继要求禁售竹纤维餐具。竹纤维餐具有哪些风险?(1)甲醛与三聚氰胺析出竹纤维餐具通常内外主体材质均为密胺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只是添加了一定比例的竹纤维填料[4]。而密胺树脂在高温和酸性等强刺激条件下,其内部结构会发生变化,导致甲醛、三聚氰胺析出。另外,如果竹纤维餐具在密胺树脂中掺杂脲醛树脂,将导致成型后的制品在40℃下就会释放出大量甲醛。(2)竹纤维餐具比传统密胺餐具更不安全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fR)此前发布了一篇关于竹纤维餐具的风险评估研究。研究表明,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竹纤维餐具中的甲醛和三聚氰胺在高温下会从材料迁移到食品中。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相关人员甚至表示,竹纤维餐具释放出的甲醛和三聚氰胺比传统的密胺餐具释放出的甲醛和三聚氰胺要多,其中甲醛的迁移率平均高达30%。所以从食品安全角度出发,竹纤维餐具可以说是风险很高的改性密胺餐具[5]。(3)甲醛和三聚氰胺的安全风险●甲醛甲醛是原浆毒物,能与蛋白质结合,吸入高浓度甲醛后,会出现呼吸道的严重刺激和水肿、眼刺痛、头痛,也可引发白血病、淋巴癌等恶性疾病。2017年10月27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中,将甲醛放在一类致癌物列表中。●三聚氰胺三聚氰胺的毒性较小,主要危害是进入人体后,其本身在水中溶解度低,当摄入量较大、摄入时间较长时,会生成肾结石,造成物理性损伤,继而引发炎症。中国早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由于企业在奶粉中违规添加了此类物质,致使婴童肾结石。LST提醒与建议〓出口欧盟的企业随着欧委会专家组的意见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可预见竹纤维餐具将被欧盟各国家禁用。食品接触产品出口欧盟的企业应注意以下两点:(1) 出口欧盟塑料餐厨具中,不再添加竹纤维以及玉米淀粉等类似未授权物质。(2) 出口商若希望竹纤维餐厨具产品在欧盟上市:需要根据(EC)No 1935/2004要求向EFSA提交新物质申报卷宗。企业需通过迁移测试证明其安全性,特别是甲醛和三聚氰胺的迁移。产品标签不应有诸如“可生物降解的”、“生态友好的”、“有机的或天然的”、“100%由竹子构成”的标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应注意“看”“闻”“信”。查看餐具有无色差、斑点或杂色,餐具表面是否光滑,底部是否平整。若餐具表面有贴花,查看其图案是否清晰,有无起皱或气泡。闻一闻餐具有无刺激性气味。可使用白色纸巾反复擦拭餐具有颜色的部位来判断是否有褪色等现象,一般选择白色或浅色餐具更为安全。理性看待产品宣传,一些打着“绿色”“环保”“安全”等概念的竹纤维餐具,其本质就是密胺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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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欧盟发布了新电池法的提议草案,拟废除欧盟现行电池指令(2006/66/EC),调整实施方式,重新划分电池类别,增加增碳足迹、再生原材料、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二维码标签、电池护照等要求。该法规拟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电池指令除部分条款外将从2023年7月1日起不再有效。实施方式调整新电池法拟不再沿用之前“指令(Directive)”的管控形式,而改为“法规(Regulation)”,从而实现欧盟范围内的协调一致,避免因各成员国制定的废物收集和回收措施不一致导致的监管框架冲突,也减少指令转化导致的时间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确保所有成员国可以同时以相同的方式履行义务。 管控范围调整 新电池法草案拟将电动汽车电池从工业电池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一类进行管控,实际管控范围并未发生变化。“电动汽车电池”是指专门设计用于为公路运输的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提供牵引力的任何电池;“工业电池”是指为工业用途设计的任何电池,以及除便携式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以外的任何其他电池。管控要求变更 相比于现行电池指令,新电池法拟做出如下变更:1、明确汽车中的电池应符合的有害物质限量新电池法草案明确了ELV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其汞和镉的含量与ELV中的限量一致,即均质材料中的汞(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1%,镉(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01%。2、新增碳足迹要求新电池法草案对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充电的工业电池新增了碳足迹要求,要求提供碳足迹声明,加贴碳足迹性能等级标签,符合生命周期碳足迹限值等。3、新增再生原材料的要求新电池法草案要求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含钴、铅、锂、镍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从2027年1月1日起必须含有回收利用的钴、铅、锂、镍,并于2030年1月1日起达到法规规定的含量,2035年1月1日达到更高水平。4、新增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要求新电池法草案要求一般用途的便携式电池,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必须分别符合各自的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值,包括电池容量、充放电次数、电池寿命等。欧盟委员会还将评估逐步淘汰不可充电式的便携式电池的可行性。5、新增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要求新电池法草案要求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电子设备的便携式电池应方便最终用户和独立操作人员拆卸和更换。6、新增标签要求新电池法草案对电池标签的要求将包括基本信息、容量信息、分开收集符号、超限物质化学符和二维码。此外,新电池法草案拟将电池纳入CE标签管控范围,要求电池必须加贴CE标签才能投放市场。7、新增电池管理系统要求新电池法草案要求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必须包含电池健康和预期寿命状态的管理系统。8、更新电池报废要求新电池法草案提出除电池注册的外的其他延伸生产者责任,为便携式电池制定了新的收集率要求,针对铅酸电池、锂基电池和其他电池提出回收效率要求,并规定了关键原材料的回收水平目标。9、新增电池护照新电池法草案拟要求2026年1月1日起,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容量在2kWh以上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具有电子记录,即电池护照。 10、新增安全性要求新电池法草案拟要求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应在其在正常运行和使用期间是安全的,并提供相关证明。立新检测合规提醒新电池法实施方式的变革,以及新要求的增加,意味着电池行业在合规应对方式方法上需要做出重大革新,尤其是碳足迹、再生原材料声明以及负责任的原材料采购尽职调查,原则上需要通过指定公告机构NB进行第三方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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