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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发布9项新的SVHC物质
发布时间:2023-03-24   浏览:425次 返回

2023年1月17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将第28批的9项化学物质加入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至此,REACH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正式更新至233项。


新增9项物质信息如下:

640 (1)


SVHC是“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关注物质)的英文简称,是指对于人类和环境造成风险而引起高度关注的物质。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当物品中含有SVHC清单中的物质质量分数超过0.1%,并且该物质每年进入欧盟超过1吨/年/公司,则该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进行通报。根据欧盟《废弃物框架指令》,从2021年1月5日起,投放欧盟市场上的物品中SVHC物质质量分数超过0.1%,则须向ECHA进行SCIP通报,信息须提交至SCIP数据库。


此次新增的9项物质应用广泛,建议相关企业提前排查确认自身产品中这9项物质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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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食品接触塑料法规(EU)No 10/2011的最新修订指令(EU)2020/1245。法规将于20天后生效。符合旧法规的塑料材料和制品,可继续投放至2022年9月23日,直到库存清空。主要修订内容(EU)No 10/2011有5个附录,分别是:附录I授权物质清单、特定迁移分组限量(SMLT);附录II重金属和芳香胺的要求;附录III模拟物的选择;附录IV符合性声明的要求;附录V迁移条件的选择。此次修订的是附录I,II,IV和V。 附录I授权物质清单的修订 1,3-苯二胺(CAS 108-45-2) 检出限降低为0.002 mg/kg。 三氧化二锑迁移限制适用于所有三氧化二锑来源,而不仅仅是作为添加剂的用途。 新增3个物质: ①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改性的蒙脱土 ②亚磷酸三苯酯,具有α-氢-ω-羟基聚[氧基(甲基-1,2-乙二基)]的聚合物,C10-16烷基酯(CAS 1227937-46-3) ③表面用氟化物改性氧化铝处理过的二氧化钛 附录II重金属和芳香胺的修订 (1)重金属迁移更新如下*重金属特定迁移的元素种类从原有的9种(钡、钴、铜、铁、锂、锰、锌、铝、镍限值不变)增至24种(新增铵、锑、砷、镉、钙、铬、铕、钆、镧、铅、镁、汞、钾、钠、铽),其中4种镧系元素(铕、钆、镧、铽)的限值0.05mg/kg,砷、铬、铅、汞的限值为不得检出(0.01mg/kg),镉为不得检出(0.002mg/kg),其他元素没有限值要求。*总铬的检出限应为0.01mg/kg。如有证据表示不含六价铬,总铬限量可为3.6mg/kg。*镧系元素迁移之和应小于0.05mg/kg。 (2)关于初级芳香胺的修订初级芳香胺依然不得检出,此次主要是修订检出限。列于REACH法规附录XVII中的初级芳香胺,检出限为0.002mg/kg。不在REACH中的初级芳香胺,迁移总和不超过0.01mg/kg。 附录IV符合性声明的修订 要求提供所用物质或其降解产物的充分信息,尤其涉及到(EU)No 10/2011附录I和II的限制要求,以便确保下游经营者遵守法规。 在中间阶段,应包括以下信息:受附录II限制的信息;或尚未排除其遗传毒性,在制造阶段有意使用,并且在最终材料的迁移量超过0.00015mg/kg。 附录V迁移试验条件的修订 (1)增加整机验证测试。选择整机中最苛刻的程序运行,如果发现不合格项,需要确认不符合项来源于哪个材料。用于存储等功能的配件(例如容器,胶囊或垫子)的测试应在其使用条件下进行,并应包含这些部件的存储条件。 (2)修订重复使用制品的测试条件。应进行3次迁移试验,每一次的特定迁移结果不能超过前一次,否则视为不稳定材料。对于不稳定材料,即使3次迁移结果都合格,也不视为合规。 (3)修订总迁移条件,新增总迁移条件40度30min,适用于室温短期接触(接触时间少于30分钟)。对于重复使用的制品,应进行3次迁移试验,每一次的迁移结果不能超过前一次,以第3的总迁移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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